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招生行为,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相关法律以及教育部、云南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云南财经职业学院。
第三条 学校国标代码:14550。
第四条 学校地址:
龙泉校区:昆明市五华区龙泉路408号。
大观校区:昆明市西山区庾园路501号。
第五条 办学层次和学制:公办高职(专科),学制三年。
第六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专科学校。
第七条 颁发证书: 学生学完规定课程考核合格或修满规定学分,并达到学校毕业条件,由云南财经职业学院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统一网上电子注册)。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学校成立招生委员会,集体决策招生录取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及有关工作,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校招生与就业指导处。
第九条 招生与就业指导处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和制度,在学校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十条 学校设立招生录取工作纪检监督组,对招生录取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第十一条 学校招生与就业指导处根据要求开展招生工作,负责全省招生宣传、咨询等工作,并在省招生考试院的指导、监督下进行招生录取工作。
第三章 招生专业及计划
第十二条 招生专业及计划
1.学校根据国家及云南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结合学校人才培养、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省(区、市)生源情况、毕业生就业升学情况、区域协调发展及国家重点支持政策、历年计划等因素,综合确定招生专业及分专业招生计划。
2.职教高考招生专业及分专业招生计划以云南省招生考试管理部门公布为准。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及云南省招生政策,落实招生工作“阳光工程”要求,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让考生和家长放心。
第十四条 学校实行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即在同一投档批次中,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参考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 考生必须按照《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5年中职职教高考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要求,参加由州、市、县、区招生考试机构组织的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为依据,对新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等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录取期间,计划调整按程序报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执行。
第五章 收费及学生资助政策
第十七条 学校按照云南省教育厅有关规定及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物价局)核定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学费5000元/生/学年,住宿费600元/生/学年。
第十八条 为促进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学生入校取得学籍后,根据综合评定可相应获得奖学金、助学金,根据家庭经济情况可申请勤工助学岗位、困难补助。
第十九条 奖学金设置
1.国家奖学金。按学年评审,一次性奖励10000元/生;
2.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评审,一次性奖励6000元/生;
3.省政府奖学金。按学年评审,一次性奖励6000元/生;
4.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按学年评审,一次性奖励4000元/生;
5.校级梦书奖学金。按学年评审,一次性奖励2000元/生;
6.校级优秀学生奖学金。按学年评审,设置一、二、三等奖,一次性给予相应数额的奖学金。
具体评选标准及奖励办法,以国家、省及学校当年发布的评选标准为准。
第二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
1.助学金。根据国家资助政策进行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认定,一等助学金4200元/生/学年,二等助学金3200元/生/学年,按月发放。
2.勤工助学。学校设有勤工助学信息库,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入库,根据自身情况应聘勤工助学岗位。
3.新生“绿色通道”。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开辟“绿色通道”,一律先办理入学手续,然后再根据核实后的情况,通过多种资助方式帮助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4.助学贷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根据家庭情况自愿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携带录取通知书及本人和监护人身份证至生源地教育局办理。
5.学费减免。每年根据学费减免政策和对应的管理办法文件,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学费差额或全额减免。
6.临时困难补助。在校期间,学生本人或直系亲属遭受突发事件或突发疾病造成家庭经济困难影响学业的,视实际情况给予补助。
第二十一条 其他资助
1.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退役后复学学生,按国家相关政策实行学费补偿(代偿)、学费减免。
2.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现行资助标准为3700元/生/学年。
3.学校是云南省搬迁安置办公室指定承担我省库区移民后期扶持教育的招生院校,凡被学校录取的符合条件的云南省水库移民考生,在校期间可享受8000元/生/学年的生活补助。
第六章 招生办公室地址及联系方式
第二十二条 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龙泉路408号
学校网址:https://www.ynczy.edu.cn/
招生咨询电话:0871-65841605、65893890、65810290
申诉举报电话:0871-65813822
邮编:650222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三条 云南财经职业学院中职职教高考考试招生唯一机构为云南财经职业学院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校招生与就业指导处)。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
第二十四条 云南财经职业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因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省(区、市)高考招生政策调整,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若有变化,云南财经职业学院将根据相关政策制定相应规定,并另行公布。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云南财经职业学院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云南财经职业学院
2025年3月20日